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形式批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明确了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七类地方金融机构,属于经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其它问题已在修订后的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批复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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