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者就有关授权委托管理事项作出规定,并报商务部、公安部备案。
第七十一条 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典当行的管理办法由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典当行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22号)、《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第26号令)同时废止。
综上所述,由于典当行业的特殊性,我国特制定了管理办法,在2017典当行管理办法中,在典当行的设立、典当行经营规则和范围、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对典当行的管理,由商务部门和公安部门共同执行。违背该办法的,情节一般的,会受到行政处罚,如果构成犯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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