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消费金融:本文转载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省的民间媒体《自由时报》,原标题《对信用卡客户配偶不当催收 台新银遭重罚1000万》,记者王孟伦。按照目前的汇率,1000万新台币约合人民币225万多。
金管会今天再祭出一张罚单!由于台新银行对信用卡债务人或保证人以外的「第三人」,例如:配偶或与银行无往来关系的紧急连络人等,进行不当催收,因此,金管会开罚1000万元。
对此,台新银行回应,尊重主管机关决定,持续虚心检讨及改善。除已完成内部检讨并采取相关改善措施,以强化对消金放款案件核贷条件的监控及控管机制,并将主动联系或通知受影响客户相关优惠权益方案。
银行局副局长林志吉说明,检查局对台新银行办理一般业务检查结果,发现该行透过信用卡申请书所填载持卡人,及保证人以外之「第三人」资料办理催收作业,或有对与债务无关之「第三人」干扰情事。包括:向第三人寄发法院或区公所民事调解函情事之不当催收行为。
林志吉说明,台新银向第三人进行不当催收有两大态样,第一种是利用卡友客户填写的第三人资料,通常是配偶或紧急连络人,也有一般联络人,像是同事等;虽然他们与银行并无往来关系,却被银行告知持卡人积欠卡债,也就是对债务无关之第三人进行干扰,这类受影响的卡友近两年约有十多位。
第二种是金管会接获民众陈情,台新银对与债务没有关系的第三人,有直接寄发催告函或调解函等不当催收行为,林志吉举例,身为父亲的卡友未还债务,而银行发现父亲曾有不动产移转,受让人可能是儿子,因此,银行就直接向儿子催讨,但这是法令不允许;根据台新银行清查,这类状况近10年累积上万件。
至于上述违规行为,金管会裁定台新银行有2大缺失:
第1、未完善建立不得对债务人以外「第三人」催收或干扰控管机制:台新银未确实依信用卡业务机构管理办法规定,订定不得对信用卡债务人以外「第三人」催收作业的控管机制,致催收单位对信用卡申请书所填载持卡人及保证人以外之第三人资料办理催收作业,或有对与债务无关第三人干扰情事。
第2、未完善建立授权业务人员调整批覆利(费)率之内部控管机制:台新银行内部规范规定业务人员个人奖金之核发,与客户实际承作之利率及所收取之手续费连结,惟未完善建立批覆条件与实际承作条件之检核控管机制,并就业务单位调整实际承作利(费)率之标准及程序订定明确内部规范,以供遵循。
林志吉表示,依银行法第129条第7款规定,核处台新银行1000万元罚锾;并请该行确实依规定办理信用卡催收作业及全面检视催收各环节作业是否妥适,并请稽核单位确实追踪改善情形及纳入内部稽核重点。
金管会强调,金融机构各项日常业务均与民众权益息息相关,应积极检视并确保相关内部作业规范,符合法令规定及建立有效控管机制,所订定各业务奖酬制度应衡平考量金融消费者权益及各项可能风险,并应建构完善的行为规范,从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出发,落实公平待客原则,赢得客户的信赖,营造银行与客户共同成长的伙伴关系。
对于上述裁罚,台新银行回应,针对催收作业涉及第三人部分,亦已修改相关作业流程与机制,避免类似情形再次发生;将持续精进相关控管机制,以落实公平待客原则及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致力提供更好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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