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典当业在现代市场悄然生起,并成为一条重要的辅助融资渠道。
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根据新修订的《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绝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因此,确认绝当物品时,典当行应该按绝当物品的初始估价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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