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权利典当
《典当管理办法》在经营范围一章中明确:典当行可以经营“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根据国家《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目前有些典当公司的业务介绍中除上述部分品种外,还设有:国债、国库券、企业债券;店铺、摊位的经营权、租赁权;版权;应收账款等。
财产权利典当要点和特征
1、债权人必须占有债务人的质物,即:债务人必须把典当的财产权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债权人或第三人称出质人;债权人享有上述财产的权利,称质权人。
2、依法可让与的财产权,如以亲属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抚养请求权等,不得为权利质押典当的标的。
3、依当事人的特约不得让与的财产权,而第三人知悉有该特约时,该财产权不得为权利质押典当的标的。
4、禁止扣押的财产权,如养老金请求权等,不得为权利质押典当的标的。
5、特别明确不得让与、查封或者供作担保的财产权,不得为权利质押典当的标的。
6、不动产物权、矿业权、渔业权和水权等,不得为权利质押典当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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